鋼結構工程作為我國近年新興的建筑工程形式,在建筑領域發展迅速,現已逐步成為大型廠房及高層建筑的首選建筑形式。鋼結構制作和安裝作為一種朝陽行業也由原來的南方網架之鄉、鋼構之鄉迅速在北方被接受和推廣。鋼結構工程具有施工工期短、空間利用率高、抗震性能優秀、建筑形式更美觀和富于個性等優點,同時也存在著鋼結構依賴于土建基礎交接、國內鋼材價格一直居高不下導致鋼構件成本較高、采光板漏水等問題,這些痼疾往往影響到鋼結構公司的業務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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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土建工程相比,鋼結構工程的制作階段具有工廠化制造、按體系發貨、按體系交驗的突出特點,與加工承攬合同極為相似,但鋼結構構件是定制設計加工,除特定的鋼結構工程外無法用于其他工程;鋼結構安裝階段具有按體系進行安裝、按體系交驗的特點,故而鋼結構工程天生節點明晰、連續、緊湊。鋼結構工程合同約定和其后的履約節點管理密切相關,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喪失合同的加工節點控制優勢,轉為處于安裝節點工期的劣勢,出現合同約定不墊資而事實上墊資完成項目的情況。甚至不僅不盈利,反而因工期、構件返工等問題被扣款。還有的發包方不按時支付或者長期拖欠工程款,個別發包方索性不進行工程驗收而直接使用未竣工工程。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建筑法規,即使雙方有約定在先,承包方也很難直接申請法院對未驗收工程進行拍賣以收回工程款。如果進入訴訟程序,工程評估及訴訟周期往往少則一兩年,多則三五年。訴訟結果暫且不說,僅訴訟成本加上應收款的利息,給鋼結構企業帶來的損失就是巨大的,其中又有業主的刁難、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使得訴訟結果往往不盡人意。而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在因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而決定停工時,又往往由于自身項目管理的節點失控,一味委曲求全而承諾招標方的苛刻合同條件,事到臨頭才發現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對自己不利,不敢輕易停工,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在分包鋼結構安裝工程時,也常會有分包方唆使安裝隊在工地鬧事,迫使鋼結構公司在未到節點支付時支付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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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常常會導致鋼結構企業長期負債經營、應收款難以追回、提前不合理支付工程款等,在南方一些鋼結構行業發達的地區,已經發生了由于上述問題致使鋼結構企業倒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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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企業工程人員缺少合同管理知識,在工程管理上又可以直接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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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投標報價不分析,僅僅按圖紙進行預算和投標,當工程決算時追加的費用不被發包方認可,導致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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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簽訂時不認真進行風險預測和對策研究,只相信拉關系和所謂“君子協議”,當風險發生時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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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工程施工前只有技術交底,沒有節點控制交底。導致項目管理人員只知道按圖施工,不知道按項目節點控制施工,在工程變更和業主不按時付款時,仍然盲目苦干,對工程問題不能及時補救而造成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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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懂得充分利用合同進行索賠和反索賠,致使己方一再處于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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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項目結束時對合同簽訂和實施不進行總結,只追求形式上的年簽訂合同數量和合同標的額,導致企業一再負債經營,最終被呆帳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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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很多鋼結構企業都聘請了律師,但是律師傳統的合同管理方式,并不適應現代鋼結構企業的實際情況:首先,訴訟律師的定勢思維,往往表現為動輒以訴訟威脅發包方,并不能迅速解決現實問題,反而使承包方和發包方矛盾激化,難以繼續合作。實際上鋼結構工程時間短、定制設計的特點,決定了它的風險只能靠工程節點控制化解,不可輕易訴訟,否則直接受損失方還是鋼結構企業。其次,鋼結構企業的合同管理,應該是法律部、商務部、工程項目管理部、財務部等共同協調完成的綜合治理結果,傳統上的法律顧問與各部門一般溝通很少,在沒有統觀全局的狀態下,顧問僅對合同做是否形式上合法的審查并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各部門之間對合同履行進程的配合,要求部門人員不但具有本部門專業知識,還需要掌握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知識,傳統上的法律顧問不能完成對上述部門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工作。
同樣,土建工程的合同風險管理模式也不適合于鋼結構工程。首先,從工期上比較:土建工程一般工期較長,一旦發生問題,承包方可以有相對充裕的時間與業主在工程節點上進行談判,各部門只要各司其職一般不會出現大的紕漏。而鋼結構項目速度快的特點,要求承包方必須將工程節點事先明確,一旦節點出現問題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予以解決。在工程中各部門之間也需要密切溝通、迅速發應,如果有個別部門對工程問題視而不見或者在其他部門要求協調時坐視不管,往往會造成災難性的后果。其次,從損失控制上比較:土建工程雙方爭執不下時,承包方可以把水泥、沙石、鋼筋等拉走用于其他項目,因此前期直接損失較少。鋼結構工程由于是定制設計,制造完成的鋼構件除在本工程中使用外,一般無法在其他鋼結構工程中再次利用,鋼結構成品即使從工地拉走了也只能報廢。所以應盡量避免與發包方關系破裂,這就需要合同風險管理者具有很高的前瞻意識和風險控制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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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要達到鋼結構企業合同管理的最佳效果,只有引進同時具備鋼結構經驗和法律專業的律師,指導監督商務、工程、財務等各部門進行商務談判、簽約、履約、按時收款,才能達到最佳效果,使得合同的三大目標——工期、價格、質量向著最有利于承包方的目標實現,將合同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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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北京市中喆律師事務所成立之前,現北京市中喆律師事務所主要合伙人律師即擔任當時全國最早的鋼結構企業——杭蕭鋼構的法律顧問,自1995年至今,杭蕭鋼構在成為鋼構行業的知名企業過程中,中喆律師事務所律師與杭蕭鋼構一直保持著密切合作關系。在鋼結構企業合同管理實踐中,中喆律師逐漸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系統管理方法。北京市中喆律師事務所成立以后,鋼結構企業顧問律師們逐步將杭蕭鋼構、山東杭蕭經過多年實踐檢驗的的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加以總結,并隨國家法規和鋼結構行業的實際情況加以調整,現已經將該套法律解決方案廣泛應用于杭蕭鋼構及其下屬的各子公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